• 南康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指南!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7-22  /  浏览:8896 次  /  

来源:南康区政府官网

一、办事依据: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江西省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居住登记对象:

(一) 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开发区、蓉江区、南康区、赣县区,下同)以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康区居住的。

(二)现役军人不办理居住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按照散居社会境外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申报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他登记责任人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责任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三)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同时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1、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申报居住登记的,还应同时提供登记责任人(单位)的身份证件(单位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房产的,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之一;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的,是指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居住在其他居住处所的,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证明

3、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报居住登记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流动人口或居住登记责任人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在24小时内将居住登记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需要证明居住情况德,应当为申请人免费打印《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

(五)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居住登记责任人或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流动人口离开我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注销,或由登记责任人于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 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条件:

南康区以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康区已满半年(本项第3条不受是否居住已满半年限制,下同)、且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申领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

1.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填写《居住证办理审批表》 ,除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外,还需提供与申领条件相符的下列证明材料:

①自购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②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东房屋产权证明、房东身份证明、租房合同;

③经商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④就业的,需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明;

2.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包括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或未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应填写《居住证办理审批表》,除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外,还需提供与申领条件相符的下列证明材料:

①自购房或分配公租房、返迁安置房已满半年的,需提供房产权证明或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返迁安置协议。

②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满半年的,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证明(录用通知书或调令或编制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③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半年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人事部门加盖劳动鉴定章、已满半年的,需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

⑤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未经劳务人事部门加盖劳动鉴定章、但在本地缴纳社保已满半年的,需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和本地缴纳的社保证明。

⑥在全日制学校连续就读已满半年的,需提供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证明。

⑦符合直系亲属三投(即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落户条件已满半年的,需提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投靠人与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在南康区就(创)业或投资的下列人员,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及相片、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居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

①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供学历证书;

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③持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④工业园区企业急需人才,提供工业园区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⑤南康区其他企业急需人才,提供南康区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⑥个人在南康区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第①至第⑤项条件的,还要提供以下材料:就业的,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半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同时提供合伙协议)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二)审批权限和办理时限:
    1、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符合专业人才引进的,首次申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所内地址变更,由居住地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批、制证、发证工作。
    2、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或从未办理居住登记,但符合上述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地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核并报送至分局,系统同步流转。经户政科、分管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后由户政科制证、发证(2个工作日内)。  
    3、已办理居住证但地址跨所变更不满半年的,经派出所、户政科、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办理时限同上。
    五、居住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
    (一)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需要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三)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四)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居住证和相应证明材料。
    (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德,居住证持有人应持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德,应交回原证。
    (七)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手续,其受理、调查、审批、制证、发证程序及时限要求同前之规定。签注和所内地址变更的,在申请人居住证德登记事项变动记载栏打印签注、变更内容,并加盖户口登记章,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六、办证费用
    (一)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损坏换领和遗失补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待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南康房产网    地址:江西赣州南康  邮编:341000
手机号码:18870107427(同微信)
网站客服QQ:685876662(QQ群)
赣ICP备18005887号-1,赣公网安备36070302360979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