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康户口业务办理服务指南,包括多种情形!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7-24  /  浏览:4564 次  /  

南康户口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南康区政府官网

一、出生申报

办事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相关手续材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6周岁以上人员出生上户的经区局户政科网上审批后,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死亡注销

办事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四十八条,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办理流程:

在公民死亡的一个月内由户主或其直系亲属持相关手续材料申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三投靠”户口迁入

办事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七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十一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公民持相关手续材料申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打印《准予迁入审批表》——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省外迁入需持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出生日期更正

办事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相关手续材料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打印《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区局户政科审批——赣州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派出所办结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

1、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公民提出申请(除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开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免费照相通知单》——公民持《免费照相通知单》到免费照相点照相——户籍民警凭《免费照相通知单》、照相点照相回执当场办理

2、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持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回执单申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居民缴费——派出所民警制证、发证,当场办结

3、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本人提出申请——各户籍派出所均可受理(受理换领、补领二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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