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康区政府官网
赣州市南康区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赣州市南康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河道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赣州市南康区河道管理范围界定
(1)章水南康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章水管理范围为两岸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段(或规划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计算)往陆域水平延伸30米,现状或规则无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历史洪水位以下或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30米。
(2)上犹江南康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上犹江管理范围为两岸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段(或规划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计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现状或规则无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历史洪水位以下或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
(3)龙华江南康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龙华江管理范围为两岸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或规划堤段)段管理范围线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计算)往陆域水平延伸30米,现状或规则无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历史洪水位以下或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18米。
(二)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流域面积0.3万km2以下的河道或水面面积100km2以下的湖泊,管理范围线按河岸线(湖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20米控制。
(三)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2.禁止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鱼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5.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围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6.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告示牌。
特此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