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方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12-11  /  浏览:3167 次  /  

来源:南康区政府官网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是我省、市2019年计划开工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项目。为加快该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等为本次征地拆迁范围。

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

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区高速办负责上下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区住建局(土地房屋征收)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三、被征地拆迁对象

涉及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公共设施业主单位为本次征地拆迁对象。

四、征地拆迁时间要求

在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征地拆迁流程

(一)土地征收

1.丈量登记确认。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逐户逐地测量,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好农户对地类、面积、地上青苗等情况进行据实登记并签字确认。

2.审核公示。由区高速办对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通过审核的相关资料在所涉村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3.发放补偿款、清表。对通过审核、且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及时发放征地补偿款。对补偿款已足额发放到位的,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清表。

4.资料归档备案。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数据统计汇总、资料台账建立、资料归档工作,并及时报送区高速办。

(二)房屋拆迁

1.丈量登记确认。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范围内房屋及建筑物进行逐户丈量登记,并由乡镇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共同签字确认。

2.签订拆迁协议。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与被拆迁户签订初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要求完善一户一档资料。

3.审核公示。由区高速办对拆迁资料进行审核,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核通过后的相关资料在所涉村组显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4.发放补偿款、拆除验收房屋。对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拆迁补偿款,并对补偿款足额发放到位的及时组织房屋拆除验收工作。

5.资料归档备案。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数据统计汇总、资料台账建立、资料归档工作,并及时报送区高速办。

(三)坟墓迁移

1.清点登记确认。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据实清点坟墓。清点结束后,由征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对数量类别等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完善资料。

2.审核公示。由区高速办对坟墓迁移资料进行审核,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通过审核的资料在所涉村组显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3.发放迁坟补助及迁移。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迁坟补助,补助款发放到位后,督促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坟墓迁移。

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2232元/亩(含两季)给予补助

2.地面上植物除农作物和零星果树予以青苗补偿外,其它林木不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3.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树木由所有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砍伐。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

1.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规划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补偿、补助费用在签订拆迁协议并经审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拆迁户。

2.未批建(构)筑物处置方式

在全面调查摸底并先行全面公示的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尊重事实、公平公开、以人为本”的原则,分类别、分情况区别对待,统一处置。具体由拆迁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处置。

七、安置原则及办法

1.宅基地安置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占耕地的情况下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拆迁户进行集中安置或由拆迁户自行安置,自行安置补助标准按合法主房(住房+厨房)占地面积给予600元/㎡的补偿。

2.坟墓安置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安置方式。

八、临时安置过渡费

1.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拆迁合法主房(住房+厨房)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对具备审批手续企业的变压器、锅炉给予搬迁费补助:变压器3万元/台,5吨以下锅炉4000元/台5吨以上锅炉6000元/台。

九、其它

1.不允许搭建临时过渡房。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本方案无法达成协议的,将严格按照《南康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3.凡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拒不拆迁的,将依法拆除。

4.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综合研判,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拆迁补偿价目表

2.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1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拆迁补偿价目表

南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jpg

注:1.“一等”指房屋有门窗、外墙已镶贴瓷砖,“二等”指房屋有门窗、外墙已粉刷,“三等”指房屋无门窗、外墙未粉刷;

2.简易房指非主房,檐高低于2.2m的房屋;

3.沼气池容量以农业农村局补助验收单为准,无验收单的按8m3补偿。


附件2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南康至龙南新修复线项目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

360截图201912112335334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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